原标题:赠品不能成为商家设陷的“诱饵”;本文自源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程春雨的报道:
常德
购物时,遇到“买一送一”,有消费者以为买到就是赚到,收到货后却大呼吃亏,好好的促销活动成了套路。上海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日前接到举报反映,某网络交易平台店铺宣传购买产品送赠品但未清晰标注赠品品名。经查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这一消费纠纷中,当事人宣传“买一送一”,未标示赠送物品的品名,且赠送物品和销售商品相差悬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
赠品营销策略成了现在很多商家进行促销的手段,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电商,买东西送赠品都成了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套路。对于消费者来说,买一送一,甚至买一送多,显得很划算,如果赠品具有高附加值,就更容易让人心动;对于商家来说,赠品往往是低成本高价值,能够大大提高成交率,让商家的生意锦上添花。
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赠品营销套路,本能达到消费者与商家的互惠互利,是值得肯定的市场行为。可是,一些商家却把“三无”产品、过期商品等问题商品作为赠品,使消费体验大打折扣。例如此次事件中,商家声称“买一送一”,却不标示赠送物品的品名,导致赠送物品和销售商品相差悬殊,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不仅如此,还有不法分子设置“赠品”骗局,以给消费者免费发放物品、赠品为名,对消费者进行诈骗。这些乱象让赠品营销策略背后暗藏陷阱,也让消费者从买东西送赠品的消费活动中不仅无法享受更多实惠,反倒因此权益受损。
赠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会得到的附带品,这并不是商家的无偿“施舍”,实质上还是一种买卖行为,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2016年3月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2006年9月商务部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也就是说,商家不得以赠品为由,将问题商品作为赠品附送出去,商家对于附送的赠品,也要像其他商品一样标明品名等信息,也应确保其质量。
所以,赠送有问题的商品或不明确标明赠品品名等促销,实质上也是一种消费欺诈。赠品不能只是商家钓鱼的“诱饵”,而应该能够成为消费者实在享有的好处。“双12”将至,不少商家已经开始通过赠品营销等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要使赠品成为商家货真价实的让利行为,不是猎捕消费者的工具,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还需要更多商家能够诚信经营,以及遇到问题的消费者能够积极维权,如此才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文介绍到这就结束了,感谢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程春雨辛苦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