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将于3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规定以通知形式由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接受单位为一市三省药品监管局,一市三省及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等。
此前,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机制分别出台了规定,各地版本有一定差异。2022年初,四方共同议定以区域免罚机制建设为切入点逐步实现行政处罚裁量领域协同,故出台上述文件,对免罚轻罚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文件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后果轻微”等概念,作出了原则性、规范性的诠释,包括规定了“轻微”的认定因素、“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等。
如果违法行为轻微,明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等因素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等因素综合认定。
该规定明确,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也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