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稳定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2022-12-09 22:36

来源:和讯网 作者:贝贝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稳定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稳定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各相关经营者:

  当前,本市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落实市政府关于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工作要求,保障抗原检测、涉疫医疗药品(包括中药材)、防护用品(口罩等)三类涉疫物资,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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