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微资讯!因未建立相关人员收入递延机制等,中信建投期货收监管罚单

2022-11-21 22:52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小林

  原标题:因未建立相关人员收入递延机制等,中信建投期货收监管罚单;本文自源澎湃新闻,责任编辑:吴涛的报道: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期货”)被重庆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11月18日,重庆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显示,中信建投期货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1只债券,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未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时,中信建投期货未专门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有关应急处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内部制度中,未明确中信建投期货董事会、管理层职责与权限等。

  重庆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此外,《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与权限等。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和《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证监局称,中信建投期货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重庆证监局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官网显示,中信建投期货成立于1993年3月16日,注册地重庆,注册资本14亿元,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家全资子公司,是中信建投证券服务客户进行衍生品投资、财富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战略平台,公司在全国重点区域设有28家分支机构。

  财报显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建投期货总资产人民币338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9亿元,2022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1.63亿元,净利润人民币3.1亿元。

  本文介绍到这就结束了,感谢澎湃新闻责任编辑:吴涛辛苦分享。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

推荐阅读